为贯彻落实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,进一步规范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审查和许可工作,提升危险废物环境管理水平,依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》等相关规定,现对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》部分条款作出修改。本次修改旨在优化审查程序,明确许可条件,强化企业主体责任,推动危险废物经营行业健康发展。主要修改内容如下:
一、在审查申请材料环节,增加了对企业环境管理制度的详细审查要求,强调企业必须提供完善的风险应急预案和设施运行记录。
二、在许可条件部分,修改了对贮存、处置设施的技术标准,要求采用符合最新国家标准的环保技术,以提高设施的安全性和污染控制能力。
三、在许可有效期方面,批准版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有效期由原先的三年调整为四年,但对初次申领的企业,仍按三年执行,以鼓励企业提升长期运营水平。
四、增加“公众参与”条款,要求经营单位在审查阶段公开相关信息,听取涵盖社区居民代表的相关意见和建议。
五、针对违反许可规定的行为,提升了处罚权限,对弄虚作假的申请单位明确采取行政处罚措施及信用记录参照要求。
本公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。原《危险废物经营单位审查和许可指南》性质条款作同等相关调整,具体修订全文通过我部网站发布,请各地按照贯彻施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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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6-07-31 14:46:2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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